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粤019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粤019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5元,减半收取703.75元,由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