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3509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5JHD82,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9层2**209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媛,******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