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5425号
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0A755JHD82,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9层2**209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媛,******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翼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G519Y,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6号综合楼16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中翼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雪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