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奥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22民初202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乐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5JHD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2**9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被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楼房装修款50000元;2、涉案的保全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在民乐县文化产业园售楼部签订《奥陆装饰集团“家装团购会”(活动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对原告位于民乐县文化产业园的楼房进行装修,原告预付定金20000元。2021年5月22日,被告提供格式合同,由原告在合同文本中签字捺印,并经被告业务人员当面同意后,原告给被告支付了装修首付款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现金收据一张。但被告至今始终没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原告在合同中签字捺印并且给被告公司缴纳20000元的定金和30000元的首付款的事实无异议;由于双方约定的要装修的房屋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交付,因此双方对房屋装修的时间没有约定,后经被告了解,原告的房屋已经交付,被告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原告拒绝配合,导致被告无法对房屋进行施工。合同中约定房屋装修的总造价为320000元,原告至今仅仅支付了50000元,对于剩余的装修款至今未支付。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对房屋进行了丈量、设计、预算等工作,该部分工作的价值已经超出了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000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9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2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位于民乐县文化产业园的楼房进行装修;装修工程总造价320000元;合同生效后第一次支付工程款的55%,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金额176000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为墙、地砖铺贴完成,支付金额141000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为竣工当日,支付金额为3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30%的损害赔偿金,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30%的损害赔偿金;乙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元。合同签订以后,反诉原告为其编制装饰预算书,设计装修图纸,反诉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装修款50000元,剩余126000元一直未付。由于反诉被告购买的房屋为期房,在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交付,2022年12月房屋交付后,反诉原告安排施工人员施工时,反诉被告拒不配合,同时也拒绝支付未付的装修款。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2020年10月31日,被告在××县搞家装团购活动,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被告在合同中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履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家装团购会活动协议书一份、甘肃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收款收据一份,被告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三张,原告无异议,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该合同上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合同没有生效,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结合原告在合同上签字捺印的事实,及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支付30000元装修款的事实,该合同确已生效,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2、被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成立且生效的,经质证,原告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原告认为合同签订时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结合原告在合同上签字捺印且已向被告支付30000元装修款的事实,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3、被告提交的装饰装修预算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预算,原告也已签字确认,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该份预算书的时间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一致,预算书上也有原告***的签字捺印,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4、被告提交的平面设计图六张、效果设计图十九张、现场放线的照片三张,拟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该组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确实在原告的房子里进行测量放线,也不能证实是给原告的房屋装修而作出的设计,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原被与被告签订了《奥陆装饰集团家装团购会活动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1日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2021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其位于民乐县文化产业园的房屋,房屋总面积为158平米,户型为四室一厨三卫;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320000元;约定合同生效后,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工程款176000元,在墙、地砖铺贴完成后支付工程款141000元,在竣工当日支付工程款3000元;若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工程总价款30%的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项目增减或变更、施工现场和现场的移交、材料的采购和进场、工期顺延、工程验收、争议解决等其他内容。该合同一式两份,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因被告公司总部在青海,故被告没有在合同上盖公司章,原告***在合同上签字并捺印,后被告持有的合同上加盖了印章,原告持有的合同上未盖被告公司的印章。同日,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了《奥陆装饰装饰企陆韵系列预算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张。后原告因被告一直未派人动工,害怕受骗,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首期装修款,被告也因原告未支付首期装修款,一直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在庭审中,原告也明确表示已经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22日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原告持有的合同未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但被告公司持有的合同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印章,且两份合同的内容一致,原告也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的装修款,因此,该份合同系有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支付了被告20000元的定金和30000元的装修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首批装修款付清,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后被告也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要求解除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故对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000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及被告要求原告支付96000元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首批装修款需在合同签订的当日付清,但原告只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被告也并未提出异议。被告既然想要继续履行合同,却迟迟不愿动工,被告在履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故原告虽然应该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96000元的主张明显过高,被告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在签订合同后为原告的房屋装修所做付出的劳动,故本院认为,原告应将已支付的20000元定金作为合同违约金赔付给被告,而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0000元装修款,被告理应退还。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装修款3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63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899元;案件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312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樊 娟 附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告知: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