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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奥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3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余款125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