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804民初2782号
原告:荆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荆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退还原告109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荆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