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2448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富鲁锅炉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石超,任经理。
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锦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街坊。
法定代表人:杨占福,任董事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富鲁锅炉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锦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锦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80990.9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