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0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8月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高令。被执行人***尚有货款9.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358万元和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02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党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