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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民初1676号 原告:吕某某,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发生的合理开支10000元”,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