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财保7号 申请人: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景县广川镇小赵庄村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9290772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址:景县广川镇前庄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318927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2日出生,住址:景县广川镇前庄村2号。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景县广川镇前庄村2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移匿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及车辆。 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