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72民初10487号
原告:福建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凤山南段金贸大厦B幢办公室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0595984116U。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12号文鼎智慧城一楼109、1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4AYP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龙游美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2号3层30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32719982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浦后街54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3251966********。
被告:***,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塘渔村,公民身份号码为3303811989********。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与被告东莞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力公司)、北京龙游美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龙游美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7077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99685元),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570455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确认违约金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起诉状第一项诉请内容为笔误。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泓力公司订立《施工合同》,约定泓力公司以包干方式将址在东莞的龙格亲子游泳会所(东莞长安店)装饰工程交付原告施工,合同价款不含税人民币1672740元,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无息退还,保修期一年,如甲方(被告泓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施工造价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如施工内容与工程质量需变更,由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事宜,因变更,施工材料损失费由甲方(被告泓力公司)承担,施工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根据,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需要又签订七份《变更协议》,确认全部工程价不含税为人民币1820770元。原告按约完成装修工程后,自2018年12月31日起将工程移交泓力公司使用至今。被告泓力公司的股东***、***、龙游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现被告泓力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70770元推诿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上述请求。
被告龙游公司辩称,一、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计算有误,应当进行扣减,扣减部分分为两项,第一项扣减内容:工程增量金额共计148300元;第二项扣减质量保证金共计9138.05元,该两项不应该计算违约金;二、根据合同相对性,除了泓力公司外,其他被告均不是作为合同相对方;三、原告明确要求三股东承担清算责任,龙游公司不应当在合同纠纷中提起清算责任,理由:1.合同纠纷与清算责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纠纷,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属于合同纠纷项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清算纠纷属于公司类的侵权纠纷;2.清算条件前置条件未达成,泓力公司仍然在营,原告债权并未受损,应当向泓力公司主张权利,其次清算责任是侵权责任,应当以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因果关系作为定性构成要件。但本案中原告债权金额尚未确定,直接主张清算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只要公司关闭就应当清算,只要没有清算,就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被告***、***共同辩称,一、泓力公司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其债务应当由泓力公司承担;二、***、***是股东,本案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当向泓力公司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将***、***列为共同被告;三、企业信用可以看出泓力公司并没有破产和关闭,在2021年7月22日打印的资料显示,仍是在营企业,仍有参加2021年年检年报。从***出资记录看,***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实缴所认缴的数额,***和***是母女关系情况下,两人之间有代出资的确认,***的8%出资已经由***代为出资,两人出资的金额已远超认缴金额;四、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经过验收合格;五、原告主张的四倍利息不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案由,四倍利息只是在民间借贷中适用,本案中是不存在四倍利息的问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泓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案涉装修装饰工程情况。
2018年9月27日,泓力公司与冠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冠宇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龙格亲子游泳会所(东莞长安店)的装修工程,工程合同价款为1672470元,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无息退还;合同第九条约定:在施工前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与工程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事宜。因变更,施工材料损失费将由甲方承担。施工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的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壹年;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施工造价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附有11页《分部分项定额计价表》。上述《施工合同》及《分部分项定额计价表》加盖有泓力公司骑缝章。
其后,原告及被告泓力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签署编号为签证001工程变更费用签证单,确认增加工程项目合计21727元;于2019年1月12日签署编号为签证001-1工程变更费用签证单,确认增加工程项目合计13141元;于2019年1月12日签署编号为签证001-2工程变更费用签证单,确认增加工程项目合计39265元;于2019年1月12日签署编号为签证001-3工程变更费用签证单,确认增加工程项目合计9616元;于2018年12月5日签署编号为签证002工程变更费用签证单,确认增加工程项目合计6630元。上述签证单均有泓力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被告龙游公司确认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及上述工程变更费用签证单确认的工程价款合计1762849元。被告***、***主张不清楚案涉工程款。
双方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的LX001工程联系单,显示设计变更项目共计8项;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LX002工程联系单,显示设计变更项目共计2项,上述工程联系单均有泓力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原告提交自行制作的工程签证计价表(联系单LX001)及工程签证计价表(联系单LX002),拟证明上述LX001及LX002工程联系单中增加项目工程价款,但被告龙游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原告庭后提交备注有计价依据的工程签证计价表(联系单LX001)、(联系单LX002),主张根据泓力公司确认的工程联系单中增加工程项目,结合案涉施工合同附件双方约定的定额计价表确定的工程价格,可以计算得出工程签证计价表中显示的工程款金额,该计价表显示LX001联系单增量工程金额17955元,LX002联系单增量工程金额39979元。被告龙游公司认为工程增量金额应以双方确认为准,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被告***、***认为计价表没有被告确认,对此不予确认。原告及被告龙游公司、***、***均确认泓力公司已付工程款1350000元。
原告主张案涉工程自2018年10月1日入场,于2018年12月底完工,并主张2019年1月份由被告***和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和交接,交接后被告泓力公司进行使用和经营。被告龙游公司表示不清楚工程相关情况,被告***、***主张工程没有竣工和验收,同时也没有通知验收。被告龙游公司、***、***确认案涉工程所在的场所已实际经营。
二、关于泓力公司的股东、出资及经营情况。
被告泓力公司于2018年8月9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泓力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显示:龙游公司持股51%,认缴出资额510000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8年12月31日;***持股41%,认缴出资额410000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8年12月31日;***持股8%,认缴出资额80000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8年12月31日。龙游公司、***、***确认真实性。
***、***提交泓力公司登记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直至2021年8月21日泓力公司是没有注销,依然是在营企业状态,核准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原告确认真实性,但认为不能显示泓力公司的实质状态,泓力公司在2021年3月份之前已经实际性关闭,已经没有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各方确认泓力公司未申请破产。被告龙游公司确认案涉经营场所已关闭。
原告及被告龙游公司确认被告龙游公司、***、***均未实际出资到位。但***、***提交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市内移居证,代为支付出资款确认书,主张***于2018年10月26日向泓力公司转账50000元作为其代***出资的转账记录、2018年10月19日转账10000元作为其代***出资的转账记录、2018年11月9日转账50000元,其余由***向泓力公司的转账记录均是***对泓力公司的出资记录。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对账单里面所有流水并没有任何相关内容和备注,无法证明转账支出是属于对泓力公司的注资,***、***没有实际出资到位。
原告庭后提交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裁决公告及应诉和开庭公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截图、照片视频等证据,拟证明泓力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经营场所已关闭。被告龙游公司确认该证据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确认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裁决公告及应诉和开庭公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截图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照片视频三性不予确认。
其他情况: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10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北京龙游美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4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施工合同、股东会决议、东莞市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东莞市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2021)粤1972民初10136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裁决公告及应诉和开庭公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截图、照片视频等,被告提供的东莞市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市内移居证等,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泓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金额及支付违约金金额;二、北京龙游美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原告冠宇公司承包被告泓力公司经营的龙格亲子游泳会所装修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有双方盖章确认且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已进行现场勘验和交接,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竣工验收等证据资料,但被告龙游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所在的场所已实际经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工程已竣工,被告泓力公司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关于欠付工程款。首先,《施工合同》及《工程变更费用签证单》已明确该部分工程价款金额合计1762849元,并经被告泓力公司盖章确认,本院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予以认可。其次,案涉LX001、LX002工程联系单中增加工程项目已有泓力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且案涉工程已整体交付使用,被告泓力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增量工程款。虽然双方并未明确该部分增量价款,但双方签订《施工合同》附件定额计价表中已确认工程单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主张LX001联系单增量工程金额17942元以及LX002联系单增量工程金额39979元符合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本院予以认可。故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820770元,被告泓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尚欠工程款470770元。原告主张被告泓力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47077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首先,根据《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无息退还;第十条约定案涉工程保修期限为一年。原告主张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底完工,被告泓力公司未到庭抗辩,其股东被告龙游公司、***、***均表示不清楚情况,本院综合案涉场所已经营使用等实际情况,确认原告主张的完工时间,案涉工程质量保修金应自2019年12月30日届满。鉴于被告泓力公司未在2019年12月30日保修期届满之日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造价5%质量保修金,已构成逾期付款,原告主张被告泓力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向其支付违约金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龙游公司抗辩主张案涉施工合同就违约金约定过高,鉴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违约金。综上,被告泓力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以47077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关于焦点二。首先,原告主张龙游公司、***、***滥用泓力公司独立地位及泓力公司解散后未清算,要求龙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泓力公司股东有恶意转移公司资产或与泓力公司存在财务、人员、经营等混同情况,且根据泓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泓力公司仍属于在营企业,故泓力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原告主张龙游公司、***、***就泓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泓力公司章程以及泓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龙游公司、***、***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泓力公司现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不符合泓力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要件,原告主张龙游公司、***、***就案涉债务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上文引用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建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70770元及违约金(以47077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04元、保全费3372元,合计12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33元(受理费1661元+保全3372元),被告东莞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843元,被告东莞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内直接向原告福建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迳付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