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13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凤山南段金贸大厦B幢办公室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059598411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泓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边社区东门中路12号*****一楼109、1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4AYP83。 法定代表人:杨晓臻。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9民终2123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8月24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须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70770元、违约金49239元(暂计至2022年9月5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843元、执行费7679元,合计535531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另案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在住所地、经营地进行经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