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滨海经济区三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421执3227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滨海经济区三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万家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庒镇大段村西七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1421诉前调书2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绥中滨海经济区三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辽1421诉前调书2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册 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