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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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豪程路10号1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47870。
法定代表人:周雄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栋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337013418。
法定代表人:万玉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45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南通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南通公司与远洋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属于承包法律关系,本合同的主要履行义务是安装工程,采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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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附随义务,南通公司与远洋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远洋公司结算支付的款项均属于工程款,并非购买设备款项。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应由原审法院审理。案涉管辖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远洋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涉及空调的采购、安装、验收及结算等内容,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南通公司与远洋公司虽在《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十九条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不能产生协议管辖的效力。本案为专属管辖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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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南通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457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范腾丹
书 记 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