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4575号之二

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豪程路10号1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47870。

法定代表人:周雄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和英,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国,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栋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337013418。

法定代表人:万玉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倩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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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8元,减半收取85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584元,由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艳芳

人民陪审员  农春秋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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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蒙玉莲

书记员戴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