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豪程路10号1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47870。
法定代表人:周雄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媚,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领东上筑花园2-2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169236W。
负责人:蒋义。
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12号深港建筑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473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3元,减半收取计4526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7646元(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7646元),由原告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