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绿地嘉慧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财保502号 申请人: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96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绿地嘉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94DL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绿地嘉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3年8月1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绿地嘉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