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24执242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以下简称:厦门海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上田村都贸易)
法定代表人:纪建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海城与被执行人新都贸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5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因该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厦门海城的执行申请,厦门海城遂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厦门海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24执2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