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谢某某、中国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5民终2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4)粤0511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2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