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5民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3.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