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初2032号
原告:广州千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沙南路81号4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州千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49号。
负责人:***。
原告广州千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广州千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本院(2021)粤01破324号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据此以(2023)粤01民初2032号受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广州千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辖96号文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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