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4执277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XX银,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41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369.00元及违约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