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2671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沙包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4月25日依法追加被告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原告***称,被告承包了位于大连市××××号的亿丰大连国际汽车城的项目施工,被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轩客将有关电气等工程包给原告施工。2015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由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0700元,2015年1月27日前支付450000元,2015年4月29日支付50000元,2015年5月7日前支付550700元。被告先后共支付了600000元,剩余400700元拖欠至今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涉诉工程施工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子街道××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争的建筑工程所在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大连轩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