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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564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景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寒亭街道仁和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016147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景瑞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