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6087号
原告:宣城市华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5702833X。
法定代表人:郭军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萌,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景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福定村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01614787。
法定代表人:张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城市华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景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宣城市华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城市华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宣城市华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