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5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被申请人: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青岛保税港鸡泽功能区联检中心319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化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工程款2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的材料款有申请人提供的欠条及销贷清单为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化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工程款20万元。期限一年。 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需支付,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标的款暂存账户(开户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23) 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