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甘1224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5995325124,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22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87261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773元、申请执行费1127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向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限定执行期限。但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查询发现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甘1224执保29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897261元,本院依法将冻结存款897261元采取了划拨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后因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主动履行工程款的剩余利息66669.21元及执行费11273元,本院再次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77942.21元、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884元。2022年12月13日,扣缴完本案执行费1127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剩余利息66669.21元及退回案件受理费884元领取手续。因被执行人***名下除本院划拨的884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受理费16889元尚未执行,申请执行人***领完款后表示对未执行的案件受理费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