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21710号
原告:某某集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集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初步查明的事实,针对建设施工业务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关系。因本案与(2023)京0112民初19XXX号案件两案当事人与案由均相同,且综合原告诉称事实及被告针对诉求的答辩意见,上述两案分别审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12民初19XXX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