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81民初2558号
原告: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住江西省宜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676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