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宁波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5)浙0206民初1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