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13民初278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9445597R,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1-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原告诉状,诉前调解未成。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佳驰公司支付劳务费39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出资购置苏A×××××号货车登记在被告佳驰公司名下,同时被告佳驰公司雇佣原告从事渣土运送。雇佣关系存续期间,运输费用均由原告承担,运送酬劳由被告佳驰公司支付给原告,双方每年进行一次结算。2014年,原告与被告佳驰公司结束劳务关系,经双方多次结算后,至2019年2月,被告佳驰公司仍欠原告39000元劳务费未支付,并由时任被告佳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条。因两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劳务费,导致原告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佳驰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首先,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实,但出具欠条时跟原告讲的很清楚,最终以原告再去公司财务核对后为准。其次,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是代表公司行为,并不是个人欠款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到***结算款叁万玖仟元整。原告持此欠条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2年-2014年期间,***购买的苏A×××××货车登记在佳驰公司名下,***系佳驰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为其运送货物获取劳务报酬。佳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此事实在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栖龙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事实部分记载。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与***均认可在出具欠条时,***依然是佳驰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欠条系双方对车辆加油、运输业绩、车辆事故后理赔款等所有款项的结算。但***提出欠条出具后要求原告再去财务核实一下,而原告并不认同,认为***并未这样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生效的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出具欠条时为佳驰公司法定代表人,且结算的项目是原告作为佳驰公司雇佣人员运输时的劳务费、业绩考核、保险理赔款等,故***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佳驰公司承担。对于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出具欠条时并未明确自己主动加入该债务行列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对于***辩称出具欠条后以原告再去公司财务核实后为准的理由,原告不予认可,***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欠条数额与实际欠款存在较大分歧,故***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后,双方并未明确还款时间,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请求以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被告佳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劳务费39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元,由被告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