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服贸区**11-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