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3民初2014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东片项目集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笑笑,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京佳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