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6执保434号 申请人: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人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鲁0306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55033.48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55033.48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