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82民初328号 原告: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净月大街恒大翡翠华庭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柳暗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幸福南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244,661.6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7日收到吉林省月亮泡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及安全建设项目(二期)施工(第二标段)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72,621,162.00元。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合同金额72,621,162.00元,执行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该工程于2018年12月10日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结算工程款71,119,041.00元,预留质保金3,244,661.60元。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原告已完工交付没有质量争议,质保期已过多年,被告长期拖欠质保金不予支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辩称,正常质保金起算是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目前正在推进合同完工验收,尚未完成,因此不能支付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系吉林省月亮泡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及安全建设项目(二期)施工(第二标段)的发包人。2、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吉林省月亮泡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及安全建设项目(二期)施工(第二标段),该工程施工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包括大安段新荒永兴护岸工程、大安段永合涵闸(二标段)、大安永合段围堤(二标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个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3、大安段新荒永兴护岸工程、大安段永合涵闸(二标段)、大安永合段围堤(二标段)工程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单位工程验收。4、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未组织水土保持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也未就该单位工程提交验收申请报告。5、该工程至今尚未进行整体合同工程验收。6、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7、该工程质量保证金为3,244,661.60元,其中大安段新荒永兴护岸工程、大安段永合涵闸(二标段)、大安永合段围堤(二标段)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为3,208,461.60元,水土保持工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为36,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吉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关于扣留皓隆公司水保工程质保金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未组织吉林省月亮泡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及安全建设项目(二期)施工(第二标段)水土保持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也未就该单位工程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不满足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情形,本院对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返还水土保持工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大安段新荒永兴护岸工程、大安段永合涵闸(二标段)、大安永合段围堤(二标段)工程三个单位工程已经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单位工程验收,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自述正在推进合同工程验收,即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该三个单位工程自2018年12月10日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本院对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大安段新荒永兴护岸工程、大安段永合涵闸(二标段)、大安永合段围堤(二标段)工程三个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208,461.60元。 二、驳回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8.00元,由白城市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担32,400.00元,由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