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3757号
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街道南关路306号绿城诚园20-1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共而去聚兴道9号7号楼21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恒益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庆善大街与清和大街交口东南侧***3-4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鑫亿众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1号楼7层-8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恒益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亿众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孙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