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益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3758号 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街道南关路306号绿城诚园20-1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共而去聚兴道9号7号楼21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恒益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庆善大街与清和大街交口东南侧***3-4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国银大厦401-0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鑫亿众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1号楼7层-8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恒益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亿众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孙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