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7568号
申请人:***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25号103-104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4号1-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8131319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恒益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庆善大街与清和大街交口东南侧***3-4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0585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恒益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9898.3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申请购买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益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9898.3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一经做出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