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168号
原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新街北二0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16760F。
法定代表人:潘尚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程,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伍和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睿
书 记 员 刘亚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