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平果鑫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4094号
原告:广西平果鑫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江滨路阳光水岸10幢1层A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MA5KWWT27B。
法定代表人:韦美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银钰,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牛埠镇牛埠社区新街北二0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16760F。
法定代表人:潘尚海。
委托诉代理人:唐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西平果市。
被告:平果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市马头镇新兴街46号五楼501室。统一社会91451023MA5PB16W1M。
法定代表人:李大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超,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西平果市。
原告广西平果鑫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平果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平果鑫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鑫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平果鑫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00元,减半收取计560.50元,由原告广西平果鑫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元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