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40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政府许鲁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68995303E(1-1)。
法定代表人:马德有,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公共服务中心瑞华苑会所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16760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9)皖0523民初40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双方在审理期间达成调解协议,现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