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234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郎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郎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公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