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9004民初786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仙桃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街道小南社区七组十六巷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邱某,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窑场九组66号。
第三人:***,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何湾村一组49号。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仙桃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1元,减半收取计3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