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13民初49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戚荣剑
书记员 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