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五洲石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34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五洲石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五洲石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五洲石料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该公司工商登记已吊销。至此,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329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6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五洲石料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该公司工商登记已吊销,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