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03民初2665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马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
被告: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汉源路与麟迹路交汇处。
被告: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驻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北外环北侧、广州路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