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菏泽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03民初313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系***之夫。
被告:菏泽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
原告***、***与被告菏泽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