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与广西合浦桂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民初154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奇珠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3159906514。

负责人:刘方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超,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怡,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西合浦桂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解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MA5N35P9X6。

法定代表人:叶小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柳茂,京园(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海,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技术大厦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3026E。

法定代表人:陈登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纬,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诉被告广西合浦桂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其尚须进一步明确本案的侵权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5元,减半收取计122.23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杨雪云

审 判 员 汪海敏

审 判 员 叶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广青

书 记 员 陈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