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2754号之一
原告:成都新邑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源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榴,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新邑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成都新邑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日为217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原告在被告网站×××.cn(中文域名:苏宁易购电商平台)按照其要求填写了商家入驻资料,确认了合同条款及店铺名称,提交被告审核。被告对原告资质审核通过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开通了***,并按照被告要求于2020年5月13日向其转账支付了保证金等55000元。随后,原告申请的网上店铺上线(商户编码:71170148)。原告入驻该平台经营的店铺上线后,因该平台流量未达到预期,原告决定退场并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告申请退还保证金50000元,被告经过8个月的层层审核,最终于2021年9月7日审核通过,同意退还该笔保证金。退店时显示的流程是通过审核后30个工作日退还至原告***账户。审批流程结束后,被告迟迟未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总是以已催促、已加急处理推托退款事宜。截止至今,被告至今尚未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南京苏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中,原被告仅签订《***服务协议》,被告只提供代收、代付款的中介服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苏宁云台服务协议》第6.4条保证金的退还“商家与苏宁易购终止协议后,经苏宁易购初步查验,未发现商家在合作期限内有未处理完毕的经营纠纷、政府查处等事项,且商家不存在与苏宁易购(或苏宁易购关联公司)的合作纠纷的,则自苏宁易购初步查验完毕后(具体以苏宁易购通知为准)进入3个月观察期(对于经营电器类商品的商家,观察期限为6个月),若在观察期内未发现新的涉及商家的未决纠纷或查处事项的,自观察期限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由苏宁易购根据商家申请无息退还保证金;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约定,本案被告应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苏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新邑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1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