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5民初22967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元,由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